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满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满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存款。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满城燕赵大街储蓄所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张宝健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