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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恢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永与彭洪兵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彭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恢27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被执行人彭洪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与被执行人彭洪兵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商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丁孝军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清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