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田林跃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2刑初4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林跃,男,1988年6月17日生于山西省孝义市,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现住山西省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居义村。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林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峰云、王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林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田林跃驾驶晋KA6**华神牌自卸货车,沿汾阳市仁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追尾前方孙春亮驾驶的悬挂晋JD59**隆鑫牌二轮摩托车,造成孙春亮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事故。田林跃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孙春亮无责任。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田林跃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院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田林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田林跃驾驶其向山西省文水县居民昝宗材购买的晋KA6**华神牌自卸货车,在本市三泉镇员庄村仁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KM+500M处时,追尾前方被害人本市三泉镇任家堡村村民孙春亮驾驶的悬挂晋JD59**隆鑫牌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孙春亮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事故。被告人田林跃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春亮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交警大队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经本市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于2017年1月6日达成赔偿调解书,由被害人家属孙亚鹏领取赔偿款165000元及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并出具谅解书。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田林跃出生于1988年6月17日。2.返还物品凭证证明案发后扣押被告人驾驶的自卸货车返还被告人妻子王彩虹,被害人孙春亮的二轮摩托车返还被害人之子孙亚鹏。3.酒精检测表及检测照片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呼出气体无酒精含量。4.昝宗材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肇事车辆华神牌自卸货车原购车车主信息情况。5.摩托车信息查询证实二轮摩托车原车主信息。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田林跃的驾驶准驾车型为B2。7.买卖协议书、卖车合同,证实肇事车辆华神牌自卸货车流转情况,现该车所有人为被告人田林跃。8.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6年12月16日第2016120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田林跃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孙春亮无责任。9.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证实该车辆投保情况。11.孙春亮的身份证复印件、基本信息,证实被害人身份情况。12.汾阳市交警大队调解笔录、调解书、收据、谅解书,证实案发后经本市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于2017年1月6日达成赔偿调解书,由被害人家属孙亚鹏等领取赔偿款165000元并出具谅解书。13.刘爱芳、孙雅婷、孙亚鹏、孙同干、李爱莲户籍证明、汾阳市任家堡村村委会证明材料证实与被害人孙春亮的身份关系。14.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证实被害人孙春亮因交通事故死亡。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田林跃于2014年8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6.对被害人之子孙亚鹏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家属赔偿款项已付清,并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二、证人证言1.询问本市三泉镇任家堡村村民孙某笔录,证实事故死亡人为其父亲孙春亮。2.询问本市峪道河镇后沟村村民王某1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1日,其丈夫田林跃驾驶晋KA6**华神牌自卸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对方死亡的事实。3.询问本市三泉镇任家堡村村民任某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1日,与其同在东辉焦化厂上班的工友下班途中被一辆货车碰撞身亡的事实。4.询问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桑村营村村民昝某、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南街村村民高某笔录,证实晋KA6**华神牌自卸货车流转情况,该车现在车主为被告人田林跃。5.询问本市三泉镇崞村村民田某、本市三泉镇张新堡村村民王某2笔录,证实晋JD59**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流转情况,该摩托车车主为被害人孙春亮。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田林跃讯问笔录及庭审中供述证实该于2016年12月11日,驾驶华神牌自卸货车,在本市三泉镇员庄村仁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追尾被害人孙春亮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孙春亮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事故。案发后经本市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调解书,由被害人家属孙亚鹏领取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四、鉴定意见1.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12月12日(汾)公(刑技)鉴(尸)字(2016)67号孙春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孙春亮符合挤压腹部致死。2.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12月13日(汾)公(刑技)鉴(痕检)字(2016)079号车辆检验分析意见,证明被告人田林跃驾驶的晋KA6**重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杠左侧部的凹陷擦痕、左前大灯破烂符合与被害人孙春亮骑的红色二轮摩托车尾部右后角相碰撞接触所形成。3.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12月12日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鉴中心(2016)交通事故鉴字第12014-JC1号鉴定意见书,证明晋KA6**华神牌重型自卸货车采取制动前的瞬时速度约为64km/h-69km/h。五、勘验笔录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位置、现场情况、死者受伤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林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车辆损坏,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林跃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林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田林跃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官云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任本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