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蔡祖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祖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458号被执行人蔡祖凤,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住南京市溧水区。关于蔡祖凤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117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蔡祖凤并处罚金肆千元,上述罚金在判决后十日内缴纳。但蔡祖凤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该移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4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等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明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