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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纪磊磊与厦门百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磊磊,厦门百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813号原告:纪磊磊,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厦门百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沧翔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45CE991。法定代表人:梁一龙,总经理。原告纪磊磊与被告厦门百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纪磊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磊磊与被告厦门百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磊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纪磊磊负担。审 判 员  陈 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俊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