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常胖娃、刘建峰、尚牛康犯抢劫罪刑事罚金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胖娃,刘建峰,尚牛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21号被执行人:常胖娃,男,汉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建峰,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尚牛康,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被执行人常胖娃、刘建峰、尚牛康犯抢劫罪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皖舜审判员 :张凌山审判员 :师玲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