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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领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市银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领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阳泉市银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254号原告:阳泉市领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武智斌,职务:经理。被告:阳泉市银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平,职务:经理。原告领先公司与被告银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领先公司提供被告银建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为被告银建公司送达庭前法律文书。经调查,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不同意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致使被告不能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泉市领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足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仇怀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