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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永良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2刑初8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良,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无固定住址。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于2017年1月22日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逮捕。现押于鸡西市看守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良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理。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相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永良从鸡西市鸡冠区某宾馆门前尾随被害人李某某至鸡西市鸡冠区某单位家属楼某号楼某单元某楼平台处,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在身后抚摸被害人,撕扯过程中致被害人跌坐在地,后被告人王永良强行从被害人李某某的裤兜中将其迈腾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70元)抢走后逃跑。赃物手机被被告人王永良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卖给鸡冠区某商场附近“某复印社”的白某某,白某某将手机处理后以人民币1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案发后,赃物手机已起回返还被害人。2.2017年1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永良从鸡西市鸡冠区某商场东门尾随被害人杨某至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门前,趁被害人不备之机从身后搂抱并抚摸被害人,撕扯过程中致被害人跌坐在地,后被告人王永良强行将被害人手中的黑色Iphone7手机(价值人民币4970元)抢走后逃跑。案发后,赃物手机已起回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王永良抢劫二起,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5240元。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永良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鸡冠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李某某、杨某的陈述,证人马某、葛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的证言,苹果Iphone7手机、迈腾手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苹果体验店信誉卡、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永良的供述与辩解,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良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永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玉玲人民陪审员  迟立冬人民陪审员  孙铭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名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