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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社龙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26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永生。被执行人徐社龙。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社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因涉案围墙较长,将围墙恢复原状的施工难度较大且时间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栩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