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涂怀靖与陈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怀靖,陈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涂怀靖,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陈芹,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申请执行人涂怀靖与被执行人陈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陈芹归还原告涂怀靖借款人民币195000元。此款定于2016扯8月8日前归还5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2017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各归还3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归还10000元,至2018年1月底保证归还总金额15万元。由于本案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2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