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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慧与张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慧,张福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慧,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兰,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陈慧因与被上诉人张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慧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慧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高 娜审 判 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清书 记 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