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慧与张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慧,张福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慧,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兰,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陈慧因与被上诉人张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慧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慧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高 娜审 判 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清书 记 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