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范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松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850号罪犯范松,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四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饶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松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五万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7次、单项表扬3次。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范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