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交通肇事一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刑初90号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伟、书记员赵福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德城区果园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七天’连锁酒店门口时,其所驾三轮车从后方撞上行人李某某,致使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张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其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德州市德城区果园路最北侧非机动车道内自东向西行驶至七天连锁酒店门口东侧时,其车右前部与前方同车道内顺向步行的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村民李某某身体左侧发生接触碰撞,致使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无证驾驶机动车,确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步行时未在人行道内通行,确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于案发当天到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其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赔偿李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李某某的近亲属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匿名群众报案及案件的受理情况。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的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3、门诊住院病员检查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7日在德州市中医院抢救治疗的情况。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公安机关未查询到被告人张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情况。5、居民死亡殡葬证、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因重度颅脑挫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及其户口被注销的情况。6、残、亡者残亡前供养情况证明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0份,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亡前家庭供养人情况。7、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赔偿李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李某某的近亲属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8、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归案情况。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2份、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66年10月25日,案发时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生日期等情况。(二)证人证言1、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被害人李某某同住德州市德城区罗庄新区,二人每天早上一起出去晨练。2016年10月7日5点多钟,当时天很黑,没有路灯,视线很差,其和李某某晨练完之后,二人并排沿德州市德城区果园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步行,其距离马路牙子二十公分左右,李某某在其左侧二、三十公分,二人行至七天连锁酒店门前时,其听到后面过来一辆三轮车,二人没在意继续向前走,突然听见一声响,其看到李某某倒在其前面一米左右的位置,头距离路北侧边缘线大约两、三米的距离,电动三轮车停下后,从车上下来一个妇女,其让她赶紧报警,她打了120电话。李某某的头流了很多血,其捂着李某某的头,她也帮着捂着,急救人员来到现场后,那个妇女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其回家联系李某某的家人。2、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张某某的前夫。2016年10月7日5时40分许,其正在家中睡觉,接到张某某的电话说她骑电动三轮车在果园路七天连锁酒店门口撞了一个行人,让其赶紧过去帮忙,其到现场后看到张某某捂着伤者的头部在等120,120救护人员把伤者拉走后其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22,后交警赶到现场。(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0月7日5时30分,其下班后骑一辆电动三轮车沿德州市德城区果园路由东向西行驶,当时天还黑着,路灯都灭了,路上视线不是很好,其车的右侧一里一外有两个行人由东向西与其车顺行,行驶至七天连锁酒店附近时其突然听到一声响,其车的右侧后视镜及车篷子右侧的车灯撞到了二人中南边的那个行人,后视镜损坏的碎片掉在现场,其将车停下后看到另外一个行人蹲在地上抱着其车撞倒的那个老人,老人头上流着血、没有意识,其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20电话,后其给前夫郭某某打了个电话告诉他自己出事故了让他到现场,后其就过去抱着被撞的那个人,120救护车赶到后,其跟着救护车一起去了医院,郭某某赶到后留在了现场。其给被害人垫付了10000元的医疗费。(四)鉴定意见1、德公交认字[2016]第1001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无证驾驶机动车,确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步行时未在人行道内通行,确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德公物鉴尸字[2016]68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关于李某某死亡原因的说明、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全身多发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创口,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肋骨骨折,交通事故可以形成;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的特点。3、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6]交鉴D字第18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证实小羚羊牌电驱动三轮车前部照明信号装置齐全,线路连接完好可靠,照明信号灯能正常点亮;该三轮车右前部与行人李某某身体左侧发生接触碰撞;该三轮车与行人李某某事故发生时的路面碰撞位置为事故现场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北侧非机动车道内;该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五)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复核照片、车辆检验照片、尸体检验照片,证实本案事故现场的状况、肇事车辆的特征及尸检情况等。上述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均未提出异议,且与张某某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张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于案发当天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对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所居住的社区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张某某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淑英审 判 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王凤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