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323张家港保税区沪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悦宏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沪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悦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沪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201R室。法定代表人任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景善,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悦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221号。法定代表人陶建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沪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悦宏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张金商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市悦宏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家港保税区沪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交付826膨体纱重量为8876.40kg、36支/2仿羊绒腈纶纱795.36kg;若江阴市悦宏纺织有限公司不能交付或不能足额交付上述第一项下的纱线,则应当按照826膨体纱20299.15元/吨(不含增值税)、36支/2仿羊绒腈纶纱21367.52元/吨(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张家港保税区沪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不能交付部分重量的相对应的价款。案件受理费605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8072元,由江阴市悦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5025元。因被执行人江阴市悦宏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沪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江阴市悦宏纺织有限公司的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获其有效执结的存款及房产、车辆信息。执行中又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市悦宏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及本案审理中被本院依法保全查封的纱线104包被转移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陶建龙亦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江阴市悦宏纺织有限公司隐匿、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为此,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本案尚未执行到202203.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商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