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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方可秀、张道钢与许伟刚、许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可秀,张道钢,许伟刚,许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可秀,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申请执行人张道钢,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伟刚,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许于强,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申请执行人方可秀、张道钢依据本院(2016)豫03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许伟刚、许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方可秀、张道钢自愿撤回对许伟刚、许于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68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卫宏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