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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柳河县津大盛源鳌合肥柳河直销处,王景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河县津大盛源螯合肥柳河直销处,王景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658号原告:柳河县津大盛源螯合肥柳河直销处。经营者:魏红梅,女,1975年3月18日生,住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奎,男,1968年7月22日生,住柳河县.原告柳河县津大盛源螯合肥柳河直销处与被告王景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柳河县津大盛源螯合肥柳河直销处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河县津大盛源螯合肥柳河直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河县津大盛源螯合肥柳河直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柳河县津大盛源螯合肥柳河直销处负担。审判员  赵连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席庆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