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汪方、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方,陈波,钱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739号-1申请执行人:汪方,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陈波,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钱翠,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方与被执行人陈波、钱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波、钱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钱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舒城县支行03×××65账户内存款15773.9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褚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