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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游秀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游秀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3602号原告: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C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07541273W。法定代表人:黄焯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东,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下岐后溪工业区自编一巷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9809896-7。法定代表人:游秀凤。被告:游秀凤,女,汉族,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游秀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立即付清货款1250000元;2.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赔偿金,原告要求赔偿金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全部注塑机款之日止,按照日息千分之一进行计算;3.在所购得的注塑件总机款未付清之前,现放在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处的PD128-KX(42螺杆)七台、PD128-KX(42PC螺杆)二台、PD168-KX(45PC螺杆)四台、PD208-KX(B螺杆)一台全电脑伺服注塑机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非生产性用途;4.被告游秀凤对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述请求债务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PD128-KX(42螺杆)七台、PD128-KX(42PC螺杆)二台、PD168-KX(45PC螺杆)四台、PD208-KX(B螺杆)一台共14台全电脑伺服注塑机,总金额2090000元,另约定了付款方式、被告如逾期付款赔偿金为日利率千分之五以及被告未付清货款前,约定的机器全部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非生产性用途等;且约定了被告游秀凤为该合同中买方的连带责任担保人。2015年6月15日,原告将合同约定的全电脑伺服注塑机14台送货交付予被告,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250000元未清偿。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已经支付货款998554.03元,只欠原告1091445.97元。被告游秀凤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案涉债务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人,应先处置担保物;案涉债务保证期间应为六个月,即已经超过,被告游秀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游秀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证的权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部分证据及案涉事实、法律关系,分析如下:1.对于被告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及尚欠数额,双方陈述一致,故本院确认被告已就案涉买卖合同支付了998554.03元予原告。但经审查案涉购销合同中关于付款的约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被告分期支付的款项实为每期并还的货款本息,被告已支付的998554.03元并非全部为货款本金。原告就被告已付款和尚欠款的陈述和计算,能够与案涉购销合同、被告每期付款的数额等相互印证,故本院采纳原告的主张,确认原告诉请的被告尚欠款项1250000元属实。2.被告游秀凤辩称案涉债务存在物的担保,经审查及庭审中询问,案涉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物的担保,该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所提出已超出保证期间而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综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审查该抗辩并无事实和法律上依据,亦不予采纳。根据上述采纳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原告上述诉称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游秀凤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仍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所有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赔偿金为日5‰,即为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现原告主张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1‰计付违约金,在该约定标准范围之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支持。因双方还约定在未付清货款前注塑机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故原告主张的所有权保留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游秀凤为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游秀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0000元及以该款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日1‰计至付清款日止的违约金;二、在未付清货款前,原告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售出的上述PD128-KX(42螺杆)七台(机身编号:15F093、15F111、15F108、15F110、15F038、15F046、15F050)、PD128-KX(42PC螺杆)二台(机身编号:15F035、15F128)、PD168-KX(45PC螺杆)四台(机身编号:15F086、15F075、15F028、15F083)、PD208-KX(B螺杆)一台(机身编号:15C144)共14台全电脑伺服注塑机的所有权属于原告;三、被告游秀凤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871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371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游秀凤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3711.2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汕头市坚创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游秀凤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丽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