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见米与郭德胜、马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见米,郭德胜,马雪琴,杨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206号原告:李见米,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德胜,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马雪琴,女,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杨小勇,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李见米与被���郭德胜、马雪琴、杨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郭德胜、马雪琴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杨小勇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郭德胜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14日,被告郭德胜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杨小勇为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对上述借款至今未还。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郭德胜、马雪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德胜、马雪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见米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杨小勇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德胜、马雪琴、杨小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陈由义人民陪审员 李福兴人民陪审员 杨春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 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