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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娅与无锡市中泰食品有限公司、王缙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娅,无锡市中泰食品有限公司,王缙东,陈瑶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077号之一原告:周娅,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鹏,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中泰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6328485X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工业区东区春笋路法定代表人:王缙东,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缙东,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陈瑶珍,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娅诉被告无锡市中泰食品有限公司、王缙东、陈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娅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案件申请费3020元,合计6670元由周娅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