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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凯与湖北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鹏利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湖北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鹏利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686号原告:李凯,男,汉族,1989年3月21日生,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婷,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湖北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鹏利公司)。住所地:赤壁市东洲大道塞纳河畔*号楼**号商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683222642。法定代表人:张小鹏。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栋*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1199W。法定代表人:沈新安。原告李凯诉被告鹏利公司、盛隆公司触���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凯于2017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凯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元,由原告李凯负担。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