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凯与湖北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鹏利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湖北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鹏利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686号原告:李凯,男,汉族,1989年3月21日生,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婷,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湖北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鹏利公司)。住所地:赤壁市东洲大道塞纳河畔*号楼**号商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683222642。法定代表人:张小鹏。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栋*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1199W。法定代表人:沈新安。原告李凯诉被告鹏利公司、盛隆公司触���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凯于2017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凯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元,由原告李凯负担。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