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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蒙长维与王锐邻水县畅晟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长维,王锐,邻水县畅晟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123号原告:蒙长维,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殿玲,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锐,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邻水县畅晟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挞子丘古邻大道18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592751181P。法定代表人:张献东。原告蒙长维与被告王锐、邻水县畅晟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蒙长维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长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蒙长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长维撤诉。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蒙长维负担。审判员  陶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