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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彩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彩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冯荣林,获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7民终8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彩云,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夏冰洁,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战文、陈贤,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荣林,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小林,局长。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行政西五巷***号。上诉人陈彩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荣林、获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于2017年4月14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彩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519.24元(不包含前期垫付的一万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冯荣林一万元;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071元,由获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1206元,由陈彩云承担8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由陈彩云承担34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承担71元;四、各方就本案纠纷结清,以后别无纠纷;五、本调解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雪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