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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敏与彭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彭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246号原告:李敏,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彭洪平,男,1966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敏与被告彭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