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敏与彭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彭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246号原告:李敏,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彭洪平,男,1966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敏与被告彭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