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行审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宿王宋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宿王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81行审129号申请执行人: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兴君,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文煦,曹杜冯,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宿王宋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辛国土资罚字[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辛国土资罚字(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宿王宋村委会作出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案卷中没有宿王宋村委会公章和马灯传系村委会主任的证明。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宿王宋村委会进行处罚缺乏事实根据,处罚主体不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宿王宋村委会作出的辛国土资罚字[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贾玉振审 判 员 郭宁宁人民陪审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