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晓薇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薇,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薇,女,222328196903190064。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在建乾安县芙蓉小区6号楼,部分房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经申请执行人吴鹏革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协商,双方同意以该楼4单元901室顶抵本案执行款人民币38.64万元、案件受理费3540元、执行费56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在建乾安县芙蓉小区6号楼4单元(或8单元)901室归申请执行人王晓薇,顶抵本案执行款人民币38.64万元、案件受理费3540元、执行费5696元。二、以上房产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同时才可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三、(2017)吉0723执530号民事调解协议在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后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民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