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罗德星空彩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罗德星空彩印有限公司,廊坊市艺彩轩印刷有限公司,王建壮,王建兴,粟旭东,刘爱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光明西道39号。法定代表人朱洪光。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市罗德星空彩印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永华道**号。法定代表人粟旭东,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廊坊市艺彩轩印刷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壮,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壮,男,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王建兴,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粟旭东,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刘爱影,女,1975年9月10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罗德星空彩印有限公司、廊坊市艺彩轩印刷有限公司、王建壮、王建兴、粟旭东、刘爱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轮候查封,但暂不具备在该案中予以处分的条件,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信息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学猛审 判 员 康 伟助理审判员 陈江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