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程文山与花本军、花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山,花本军,花发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448号原告:程文山,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袁长熙,法律工作者。被告:花本军,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花发银,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程文山与被告花本军、花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文山及其委托代理人袁长熙、被告花本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发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文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6万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5日、5月25日,被告花本军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花本军出具的借条为凭。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花发银出具担保书承诺此款由其代为归还。但被告不守承诺,至今未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花本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中6万元已经转移给第三人承担。被告花发银未作答辩。本院审查后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5日、同年6月8日,被告花本军分两次向原告程文山借款共计2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17日,被告花本军仍拖欠原告借款16万元未还,花本军之父花发银以及案外人杨彬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承诺于年底支付16万元。因被告未按承诺履行,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花本军拖欠原告借款16万元未还,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其中6万元已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转由他人偿还,原告否认双方达成了债务转移的协议,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花本军应立即归还原告程文山借款16万元。被告花发银为花本军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花本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文山借款16万元;二、被告花发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花本军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花本军、花发银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