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21臧吉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吉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刑初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吉喆,男,1993年12月15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2013年9月被告人臧吉喆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臧吉喆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当月21日被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朱冬梅,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吉喆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静、代理检察员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吉喆及其辩护人朱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臧吉喆与赵某、徐某通过QQ或者微信联系后,假借淘宝购物或者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赵某、徐某共计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50克,用于贩卖给他人。具体如下:一、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臧吉喆假借淘宝购物的方式,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40克。二、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臧吉喆假借淘宝购物的方式,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40克。三、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臧吉喆假借淘宝购物的方式,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向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四、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臧吉喆用支付宝向赵某转账人民币3200元欲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因赵某未发货而未得逞。五、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臧吉喆假借淘宝购物及直接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六、2016年1月4日,被告人臧吉喆假借淘宝购物及直接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臧吉喆在吉林省桦甸市XX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查获并扣押了其持有的白色晶体,净重4.53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依法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等物证照片;2.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赵某、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臧吉喆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书;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臧吉喆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吉喆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拘役,又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臧吉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解。被告人臧吉喆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坦白,请求予以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臧吉喆与赵某、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QQ或者微信联系后,假借淘宝购物或者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每克13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赵某、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50克,用于贩卖给他人。具体事实、证据分述如下:一、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臧吉喆假借淘宝购物的方式,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40克。二、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臧吉喆假借淘宝购物的方式,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40克。三、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臧吉喆假借淘宝购物的方式,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向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上述三起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QQ号是98×××77,昵称“黑白”,还有一个QQ号是25×××61,昵称“小手冰凉”,一直都是自己在使用。其在QQ部落里发信息出售冰毒。买冰毒的人通过QQ和其商谈冰毒的价格和数量,接着其让买冰毒的人上其淘宝店铺,掌柜号码是其姐赵某1的名字拼音。店铺里只有一件衣服,价格是100元,只是用来向其付钱的。钱先放在淘宝第三方平台上,等买冰毒的人收到冰毒后确认,钱才会打到其账户上。他购买多少钱的冰毒就购买等价的衣服,买衣服时他会留下收货人名字及联系方式。然后其再联系QQ昵称“诚信天下”的上家,把收货人信息复制给诚信天下,并告知邮寄的数量。等买家收到货后,钱会打到其支付宝上,其收到钱后再给诚信天下通过支付宝汇钱。其支付宝账号就是手机号15×××23,名字也叫黑白。QQ名字是比基尼图片的人一共向其付过4笔钱,其中前三次交易是成功的,第四次是交易关闭的。第一次是2015年10月30日,拍6000元,他说要拿40克冰毒。谈好后,其与诚信天下谈好40克4500元,其把吉林桦甸的地址发给他,让他给下家发了货。第二次是2015年11月9号,此人向其汇款6000元,其对这笔钱的交易情况没有印象了。聊天记录证实当天他向其说过“还拿四十个”。第三次是2015年11月底,其告诉比基尼图片其准备收手、清货,让他能拿多少尽量多拿。他说要100克冰毒,其向他要13000元,还是通过淘宝商铺刷衣服,他收到诚信天下发的货后确认付款,后其给诚信天下转了9000元。2.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QQ号26×××56,昵称“诚信天下”。昵称“黑白”的QQ号98×××77是徐州人赵某。其与赵某交易的毒品都是(代他)邮寄到吉林桦甸和青海等地。都是用申通快递发货。毒品交易价格每克100元到200元。收取毒资是使用李某的支付宝或者其自己的支付宝。赵某和其联系后,由其发货给他的一个下家“收件人魏某,收货地址是吉林省桦甸市XX现酿酸奶”共贩卖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40克、第二次是40克、第三次是100克。林某分别辩认了自己的QQ号26×××56与赵某的QQ号98×××77就这三次交易进行联系的QQ聊天记录。3.臧吉喆与赵某洽谈以上交易的QQ聊天记录,证实赵某以QQ号25×××21与QQ号26×××52自2015年10月24日至2015年11月30日之间的QQ聊天记录,内容涉及上述三次交易的数量、价格、付款方式、收货方式及快递单号等详细情况。4.赵某QQ号98×××77与林某QQ号26×××56的QQ聊天记录,证实三次交易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2015年10月30日,黑白:老板40个4500可以吧?收件人是魏某收,电话是13×××61,收货地址是:吉林省桦甸市XX现酿酸奶。淘宝。这是新客户。40个的单号多少。诚信天下:227XXX5。2015年11月9日17时,黑白:等会还有个40个的单子,他不敢先款,先淘宝吧。四十个。2015年11月24日5:56时,黑白:100个啊!2015年11月24日17:15时,黑白:吉林的那个,你先给其一个单号。诚信天下:其先货100给那个吉林的吧。2015年11月24日19:39时,诚信天下:968XXX6。5.臧吉喆手机中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截屏照片、臧吉喆手机中淘宝账户交易记录截屏照片、调取自支付宝公司的账户名吕某分别向账户名赵某1及赵某支付宝账户付款的相关记录,证实2015年10月30日、11月9日、11月23日,臧吉喆以吕某的名义在网店“地下商场”以6000元、6000元、13000元三次分别购买单价为100元的衣服。收件人均是魏某,电话是13×××61,收货地址是吉林省桦甸市XX现酿酸奶。6.赵某向林某付款的资金交易记录,证实15×××23的支付宝账号向林某使用的李某132***8923账户转账情况:2015年11月4日转账4500元;2015年11月13日转账4500元;2015年11月30日先后三笔1300元、7500元、500元共计转账9300元。7.被告人臧吉喆的供述与辩解,其中购买的毒品数量与事实和其他证据不符,供述的其他内容客观可信。证实从2015年4月份开始通过QQ向网友购买冰毒。其QQ号26×××52,昵称是一个比基尼表情。2015年10月份其多次从“小手冰凉”(QQ号25×××61)那里购买冰毒,除自己吸食,还出售给刘某、逄某、郝某等人。第一次大约是2015年10月底,其和“小手冰凉”用QQ联系,他给了一个淘宝卖衣服的链接,单价是100元,其拍了60件,一共是6000元。其给他发了收货地址。几天后收到了货,是从广东发的,手机内有快递信息。其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都是13×××61,是用吕某的名义办的,还办了一张邮政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其随身的邮政银行卡是其朋友陈某的。“小手冰凉”与其一共有四次毒品交易,都是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10月30日,在淘宝上以拍了6000元衣服的形式。第二次是2015年11月9日,用同样的方法支付给“小手冰凉”6000元。第三次是2015年11月23日,还用同样的方法支付给“小手冰凉”13000元。是广东陆丰那儿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的。收货地址是吉林省桦甸市XX现酿酸奶,收件人是魏某。货收到了。四、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臧吉喆用支付宝向赵某转账人民币3200元欲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因赵某未发货而未得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1.被告人臧吉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最后一次支付给“小手冰凉”3200元,准备向他购买20克冰毒,但是其没有收到东西。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第四次是2015年12月中旬,臧吉喆通过支付宝直接给其打了3200元,其当时已经不干了,就没给他发货。3.臧吉喆手机中支付宝账户的截屏照片证实臧吉喆支付宝账户的转账记录情况。4.调取自支付宝公司的账户名吕某向账户名赵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证实2015年12月12日向赵某账户15×××23转账3200元。五、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臧吉喆假借淘宝购物及直接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六、2016年1月4日,被告人臧吉喆假借淘宝购物及直接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上述两起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QQ昵称是“爬起来在哭”,支付宝的昵称是“肉贩子”,账号是301×××@qq.com。从2015年10月份开始直到被抓获,其都在贩卖毒品。大概在2015年11、12月份,其在QQ群里结识了网友“Everyday”,是冰毒供货商。让他给其代发了4、5次冰毒,具体次数记不清了。其从下家收款后,将收货地址及联系方式转发给“Everyday”,下家收到货后,其再用支付宝给“Everyday”转账。去年12月末、今年1月初,一个QQ号26×××52的网友,昵称记不起来了,其备注的是吉林“4000/20”向其要20个冰毒。备注“吉林”代表买家的地址,“4000”代表第一次购买冰毒的钱数,“20”代表冰毒的个数。其先给他发了链接,他通过网上拍单,拍了10个,是2000元钱,另外10个是通过支付宝直接给其2000元,他收到货点确认后再把淘宝链接里的钱支付。发货时是“Everyday”给他发了10个,还有10个是用其之前在“Everyday”那里购买的货发给他的。地址是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XX大街,取货人是魏某。大概在2016年1月初,其主动联系“吉林4000/20”,他说“再拿50”。其给他发30个冰毒,让“Everyday”给他发20个,他通过网上拍单,支付宝直接给其转账4000元,等收货后点确认再把淘宝链接里的钱转过来,货款共8000元。其通过圆通快递用小收音机包装邮寄给他30克,剩下的20克冰毒是让“Everyday”给他发过去。2.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其网名叫“Everyday”。其认识一个网名叫“爬起来在哭”、“肉贩子”的人向其购买的都是冰毒,基本上都是他先通过支付宝转账付给其部分毒资,其通过圆通快递给他发货,具体情况记不清了。每次的货款都能付清。3.从徐某手机内提取其QQ号30×××72与臧吉喆QQ号26×××52的聊天记录,证实二人商议该两次交易的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发货方式及收货信息等详细情况。4.臧吉喆(微信昵称“情不够、钱来凑”,徐某将其备注为“吉林4000/20”)、徐某(微信昵称“晶晶加油哦”)手机中的二人于2016年1月8日7时至2016年1月16日15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所发送的冰毒照片,证实臧吉喆表示货收到了,东西太次了。徐某表示如果可先付款,自己可以直接给其发好的,并发送了冰毒图片。5.臧吉喆向徐某支付毒资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臧吉喆手机中的支付宝信息照片证实以上部分交易情况。6.臧吉喆与徐某的淘宝交易记录、臧吉喆手机中的淘宝交易记录截屏照片证实以上部分交易情况。7.被告人臧吉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末,其在一个QQ群里结识一个QQ号30×××72,昵称“爬起来在哭”(备注为“肉贩子”)的在群里发布卖冰毒的广告,其用QQ号26×××52与他联系后,从他手上购买过二次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12月26日,其与他经过QQ聊天后,通过淘宝拍个镯子2000元,又用支付宝给他转了2000元,共计4000元购买20克冰毒,当天他通过圆通快递发了货,快递单号v001XXX0,是寄到酸奶店的。第二次向昵称“爬起来在哭”购买冰毒是2016年1月4日,其在淘宝上拍了4000元的收音机一个,其又通过支付宝给“肉贩子”的账号转了4000元。这次是买50克冰毒。他说是从两个地方发货,一个地方发30克,另一个地方发20克。30克的是圆通快递发的货,快递单号v0XXXX30。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臧吉喆在吉林省桦甸市XX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查获并扣押了其持有的白色晶体,净重共计4.53克。经毒品鉴定,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全案事实,还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臧吉喆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15日,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民警在吉林省桦甸市白云国际宾馆洗浴部将臧吉喆抓获归案。2.臧吉喆户籍证明证实臧吉喆的自然情况。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月15日17时许,侦查人员在桦甸市臧吉喆的住处搜查出蓝色、橘黄色的透明长方形空塑料袋数十个,30厘米长锡纸一卷、长方形黑色电子称一台;内有白色粉末及块状物的塑料袋1个、内有白色粉末的蓝色长方形塑料袋1个、内有白色粉末状晶体的蓝色、橘黄色塑料袋各1个;在卧室床抽屉扣押有块状粉末晶体的塑料袋2个、快递包装盒4个、邮政银行卡2张;2016年1月16日扣押臧吉喆手机2部、邮政银行卡1张等物。4.徐州市公安局毒品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臧吉喆住处搜查、扣押的2个塑料袋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3.98克、0.55克。5.徐州市公安局关于臧吉喆手机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提取到通讯录、短信、通话记录、记事本记录及QQ数据、微信数据等详细信息,并制作了数据光盘。6.桦甸市圆通快递公司及申通快递公司的快递单原件3张,证实快递的收件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桦甸大街,收件人魏某等情况。其中圆通的快递单号为v00XXXX30。7.证人刘某的证言及对臧吉喆的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份,其通过ATM机转账、微信转账,先后三次每次向臧吉喆购买300元的冰毒。8.证人逄某的证言及对臧吉喆的辨认笔录,证实自2015年3月起,先后五次分别在桦甸市各地从臧吉喆处购买冰毒情况。9.证人郝某的证言及对臧吉喆的辨认笔录,证实自2015年8月份开始先后六七次从臧吉喆手中购买冰毒7至8克,每克400元,付款方式有现金、ATM机转账、支付宝转账等。10.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9月被告人臧吉喆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11.桦甸市看守所出具的2016年1月16日至1月21日,臧吉喆被临时羁押于该所的情况说明。以上证据的程序和来源合法,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臧吉喆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查获的4.53克甲基苯丙胺应当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臧吉喆归案后没有完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臧吉喆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臧吉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臧吉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4.53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红卫审 判 员 韩 梅人民陪审员 季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孙建猛书 记 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