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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9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李惠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063号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荷香,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瑛,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惠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惠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陆玲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哲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