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9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李惠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063号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荷香,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瑛,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惠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惠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陆玲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哲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