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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书玲与王燕、王金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玲,王金龙,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王书玲,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王燕,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王书玲与王金龙、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831民初3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金龙、王燕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书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以无需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以无需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31民初30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德勇执行员  秦建峰执行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