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王兰、代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1执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王兰、代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63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代林已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4054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执行费541元且同意对望都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望都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1民初428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建民审 判 员  赵永格人民陪审员  耿海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春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