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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261樊亚兵与窦凤林、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亚兵,窦凤林,窦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2261号申请执行人:樊亚兵,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代理人:张爱龙、张斌,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窦凤林,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窦海燕,女,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亚兵与被执行人窦凤林、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