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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章春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章春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财保108号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纪兴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79356819Q。负责人:曹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清、金剑,系原告员工。被申请人:章春丽,女,1974年4月11日,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被申请人章春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章春丽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大道铁道大厦三层3××2号房产[权证号:526938,土地证号:温国用(2009)第1-1253**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章春丽名下的温州大道铁道大厦三层3××2号房产[权证号:526938,土地证号:温国用(2009)第1-125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津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介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