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23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褚亮亮、黄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褚亮亮,黄露,王建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219号原告: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银河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1042K。法定代表人:陈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亮亮,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黄露,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王建兴,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关于原告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褚亮亮、黄露、王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小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