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赵电西与李均、谢添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电西,李均,谢添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633号原告:赵电西,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李均,女,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谢添添,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双井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515号。法定代表人:高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电西诉被告李均、谢添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电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电西负担。审判员 武洪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泽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