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赵竟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赵竟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06号原告(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任松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华,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原告):赵竟科,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赵竟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赵竟科于2017年4月14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赵竟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赵竟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赵竟科负担5元。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