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150号原告:罗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勉,万载县司法局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玖,万载县司法局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4月14日以夫妻感情目前有所好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王钟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