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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蓉、李雪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蓉,李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54号申请执行人:刘蓉,女,汉族,1971年3月6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雪明,女,汉族,1970年8月25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因执行刘蓉申请对李雪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雪明价值1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泓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