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蓉、李雪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蓉,李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54号申请执行人:刘蓉,女,汉族,1971年3月6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雪明,女,汉族,1970年8月25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因执行刘蓉申请对李雪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雪明价值1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泓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