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牟行审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许少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许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牟行审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40号。法定代表人苏修勇,队长。委托代理人常辉,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许少林,男,1965年11月12日生,住中牟县。2017年4月13日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被执行人许少林未履行编号为41012215001835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4月14日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许少林已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