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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周文、唐元君申请执行阳波、龙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唐元君,阳波,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文,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唐元君,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阳波,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龙梅,女,1981年10月6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文、唐元君与被执行人阳波、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阳波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阳波所有的***1号凯迪拉克牌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二、对被执行人阳波所有的***G号长城牌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敬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