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光与安徽兴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安徽兴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338号原告:杨光,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新疆奎屯。被告:安徽兴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MRLB64H(1-1)。法定代表人:余爱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盛艳,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诉被告安徽兴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杨光负担。审判员 刘庆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