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德全、李小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德全,李小会,王峰,赵瑞静,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德全,李小会,王峰,赵瑞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149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常新元,系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社员工。被告李德全,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小会,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王峰,男,1985年8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赵瑞静,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德全、李小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