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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樊焕、徐桂芝等与陈耀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焕,徐桂芝,凡美,凡美玲,樊春艳,樊焕玲,樊华,陈耀武,梁留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856号原告:樊焕(系死者樊文忠四女),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徐桂芝(系死者樊文忠之妻),女,194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凡美(系死者樊文忠长女),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凡美玲(系死者樊文忠次女),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樊春艳(系死者樊文忠三女),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樊焕玲(系死者樊文忠五女),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樊华(系死者樊文忠六女),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耀武,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荣,女,1956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梁留齐,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樊焕、徐桂芝、樊美、樊美玲、樊春艳、樊焕玲、樊华与被告陈耀武、梁留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陈耀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致七原告亲属樊文中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之规定,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彭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