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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宪杰与天津市亨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德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宪杰,天津市亨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德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579号原告:马宪杰,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被告:天津市亨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03室1443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森,经理。被告:李德国,男,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德州市武城县。原告马宪杰诉被告天津市亨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德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宪杰负担。审判员  阚东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新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