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宪杰与天津市亨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德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宪杰,天津市亨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德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579号原告:马宪杰,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被告:天津市亨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03室1443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森,经理。被告:李德国,男,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德州市武城县。原告马宪杰诉被告天津市亨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德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宪杰负担。审判员 阚东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新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