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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533号原告:葛某,女,35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甲,男,42岁。原告葛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与被告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葛某与许某甲离婚;2、婚生子许某乙由葛某直接抚养,由许某甲给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葛某与许某甲相识后经过短暂的接触后,于2010年3月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许某乙。二人均系再婚。在婚后生活中许东脾气暴躁,性格任性,经常酗酒,酒后无故找茬与葛某发生争吵,并经常殴打葛某,给葛某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恐惧。葛某考虑孩子,想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庭,对许东尽力忍让,但许东不知悔改令葛某非常失望。葛某再也不想维持这段伤感的婚姻,故提起本案诉讼。许某甲辩称,许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葛某与许某甲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27日,双方婚生一子取名许某乙。葛某以许某甲有酗酒的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许某甲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葛某提起本案离婚诉讼,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法定的离婚理由。综上所述,葛某与许某甲双方应以夫妻感情为重,多为子女着想,多沟通多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团结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庚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铠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