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希辉、谢亚萍与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希辉,谢亚萍,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郑希辉,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申请执行人:谢亚萍,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同上。被执行人: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葛树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希辉、谢亚萍与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