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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郭春兰与闫国、蔡艳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兰,闫国,蔡艳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朋,蓟县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198号原告:郭春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朋、梁建忠,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国。被告:蔡艳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0层。被告:王朋。被告:蓟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南路1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兰与被告闫国、蔡艳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朋、蓟县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兰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春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春兰负担。审判员  仇淑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朝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