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来昌与张家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昌,张家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358号原告:李来昌,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张家军,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原告李来昌与被告张家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来昌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来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计681.5元,由原告李来昌负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