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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儒天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儒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儒天,别名古尾。2009年7月6日,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儒天与购毒人员陈某某电话约定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南路与海濂路交叉路口处交易毒品,当天16时09分许,陈某某到了约定地点后打电话给李儒天,随后李儒天就将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海洛因放在垃圾桶顶盖裂缝处后并一直在该处等候,当日16时35分许,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南路与海濂路口交叉处,当李儒天与购毒人员陈某某完成毒品交易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李儒天身上缴获毒资7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两小包毒品(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0.25克);从购毒人员陈某某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0.1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儒天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儒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儒天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儒天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儒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儒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70元系毒资,依法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殷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夏 夏 关注公众号“”